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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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756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胡秋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斌。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付小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方少飞 书记员杨晶晶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