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科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天津市宝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64727.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天津市宝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6日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464727.5元为基数);

三、驳回天津市宝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5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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