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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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众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理赔款63460元。 (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户名:***;开户行:XX;账号:XX)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计7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700元,被告负担部分,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