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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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6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李秋月与被执行人崔明姬、林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林宝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的存款7500元依法扣划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秋月250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林宝玉生活费5000元。综上,(2009)和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500元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和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500元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