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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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误工费12271.15元、护理费2800.00元、残疾赔偿金58901.52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共计88972.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和鉴定费25000.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0.00元,由被告***、***各负担2025.00元。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