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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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省大通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大通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晁文鹏碎石料欠款3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晁文鹏要求支付延迟给付利息9352.8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大通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晁文鹏承担1034元,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大通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8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大通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