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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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0547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60.00元、营养费7830.00、护理费24454.63元、误工费41319.89元、交通费930.00元、残疾赔偿金14439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986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摩托车损失2225.00元、鉴定费1680.00元,共计547839.02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296911.31元,合计赔偿418911.31元;前述鉴定费由被告***负担1176.00元,原告***负担504.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给付方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扣减原告***应当负担的鉴定费504.00元后)支付给原告***372801.33元,(扣减被告***应当负担的鉴定费1176.00元后)支付给被告***44429.98元。前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28.00元,减半收取3964.00元,原告***负担620.00元,被告***负担3344.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