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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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自由大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37218.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为472.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自由大路支公司负365元,原告***负担10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9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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