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09392.82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由***领取其中的2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2450元,由被告***负担2138元,原告***负担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2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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