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诚通物流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62.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105.09元、误工费1912.43元计8079.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2366.14元、伙食补助费1300.00元计13666.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由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诚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诚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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