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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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5724.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95.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2.34元,被告***负担3.2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377.92元,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27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62×××57,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8-9-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