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凤敏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0499.5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凤敏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5928.3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被告余荣秀负担967元,被告魏***负担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