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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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广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河南红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豫R××××**号小型客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932.5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豫R××××**号小型客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759.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6元,由被告***负担186元,原告***负担950元;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元,由被告***负担85元,原告***负担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