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3民初2241号

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住***。

负责人:张小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庆明,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连,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9月2日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明超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赵子聪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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