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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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3民初2241号 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住***。 负责人:张小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庆明,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连,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9月2日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明超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赵子聪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