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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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6819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差旅费5000元,丧葬费353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795元,以上共计110000元; 三、原告***、***、***尚差医疗费2311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3300元、死亡赔偿金364665元(365460元-795元),以上合计6023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481910元(602387元×80%); 四、以上判决第一、二、三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共应赔偿给原告***、***、***60191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6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530910元。因被告***还应承担本案受理费4292元,该款已由原告***、***、***代为缴纳,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应转付给原告***、***、***4292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还应赔偿原告***、***、***535202元,应返还被告***56708元; 五、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打入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4×××02);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计5365元,由原告***、***、***负担1073元,由被告***负担4292元(已核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