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协恒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宿迁协恒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订单号为104770991480的网络购物合同;

二、被告宿迁协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货款3318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宿迁协恒商贸有限公司茶具一套;

三、被告宿迁协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33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被告宿迁协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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