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哈尔滨乐家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乐家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511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二次手术费12,800元、伤残赔偿金44,1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400元、护理费12,451.93元、营养费7,200元、误工费29,492.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25.76元、交通费16.80元,共计120,730.17元。”为: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乐家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511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二次手术费12,800元、伤残赔偿金44,1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400元、护理费8,255.67、营养费7,200元、误工费28,133.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25.76元、交通费16.80元,共计115,174.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45.60元(***预交),由***负担2,042.20元,乐家装饰公司负担2,603.49元;鉴定费3,310元,由***负担662元,乐家装饰公司负担2,64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7.40元,由乐家装饰公司负担2,717.40元,***负担100元。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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