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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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哈尔滨乐家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乐家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511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二次手术费12,800元、伤残赔偿金44,1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400元、护理费12,451.93元、营养费7,200元、误工费29,492.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25.76元、交通费16.80元,共计120,730.17元。”为: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乐家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511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二次手术费12,800元、伤残赔偿金44,1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400元、护理费8,255.67、营养费7,200元、误工费28,133.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25.76元、交通费16.80元,共计115,174.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45.60元(***预交),由***负担2,042.20元,乐家装饰公司负担2,603.49元;鉴定费3,310元,由***负担662元,乐家装饰公司负担2,64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7.40元,由乐家装饰公司负担2,717.40元,***负担1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