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恒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恒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143751.05元。 二、驳回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新乡市恒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