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亚太泵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上述货款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