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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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0)豫1521执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东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金秀、熊玲、熊伟、熊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