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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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已付房价款317304元的0.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元”; 三、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内按每日31.7元向***支付违约金(从201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3元,由***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