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43.4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8.943%计算,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8.943%上浮50%计算,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以本金98843.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计算至2019年4月6日,以本金97843.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以本金97343.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9日,以本金97043.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本金96543.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以本金9604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8.943%计算,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8.943%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债权最高余额1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