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8976.87元,逾期利息7155.16元,罚息24.72元,复利90.8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支付律师费20353元。

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55.75元,由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11-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