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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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肇庆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59531.36元及利息(以1059531.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限被告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安全及工人工资保证金、质安信誉保证金共529600元及利息(以52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3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75.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75.11元。由原告***负担1075元,被告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0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