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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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995.7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3日,利息、违约金合计5324.48元,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出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