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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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322民初377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丽、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公司,统一组织机关代码913403225649631791M,住***。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 被告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缺席) 原告***诉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闫涛、人民陪审员张耀红、周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五河县国贸大酒店干保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700元。期间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的工资,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000元,***于2019年3月4日出具一份欠条。2019年6月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000元,尚欠7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及书面抗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五河县国贸大酒店干保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700元。期间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的工资,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000元,***于2019年3月4日出具一份欠条。2019年6月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000元,尚欠7000元。但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未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涛 人民陪审员 张耀红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