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322民初377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丽、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公司,统一组织机关代码913403225649631791M,住***。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

被告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缺席)

原告***诉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闫涛、人民陪审员张耀红、周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五河县国贸大酒店干保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700元。期间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的工资,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000元,***于2019年3月4日出具一份欠条。2019年6月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000元,尚欠7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及书面抗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五河县国贸大酒店干保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700元。期间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的工资,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000元,***于2019年3月4日出具一份欠条。2019年6月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000元,尚欠7000元。但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未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涛

人民陪审员  张耀红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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