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86.99元及利息345.16元、违约金173.1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6日,从2019年10月7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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