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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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阳东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04民初19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法光,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阳东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杨长青。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阳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国汉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梁颖怡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