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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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康隆机械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4.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49.4万元本金从2004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220万元本金从200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15万元本金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均计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2元,减半收取14776元,由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康隆机械设备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