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黑龙江 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侵占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场地使用费7812.00元(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场地使用费),并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清退场地恢复原状之日止,按每日43.00元计算场地使用费; 驳回原告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承担50.00元,原告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10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由原告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