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黑龙江

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侵占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场地使用费7812.00元(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场地使用费),并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清退场地恢复原状之日止,按每日43.00元计算场地使用费;

驳回原告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承担50.00元,原告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10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由原告黑龙江金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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