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坪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
四川鑫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鑫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坪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砂石料款379094.5元(总价款480094.5元-被告已支付的10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7909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镇坪县鑫胜石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1元,减半收取4250.5元,由原告镇坪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负担892.5元,被告四川鑫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58元;诉前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镇坪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负担903元,被告四川鑫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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