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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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江县金枫名人酒店返还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屋租金346092.77元; 二、驳回原告南江县金枫名人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48.00元,减半收取11024.00元,由原告南江县金枫名人酒店承担1024.00元,被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