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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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城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241.16万元;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959元(原告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4959元,由被告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4959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