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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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幸福叮咚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幸福叮咚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押金1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广东幸福叮咚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