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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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西珠江国际纺织城二层自编××号商铺自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5日的物业管理费共1906.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上述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以1055.3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5日以851为本金,从对应该季度首月1日起计至付清所欠物业管理费之日止;逾期十日以内的,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从第十一日开始,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总额以被告所欠物业管理费本金1906.3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6元(受理费581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31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5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回50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50元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