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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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70986.1元、保费6538.9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7098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70986.1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7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