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欣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省百凯经编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福建省百凯经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欣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二、被告浙江泰欣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百凯经编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已支付货款345290元;

三、被告浙江泰欣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百凯经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51720元;

四、被告***对被告浙江泰欣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福建省百凯经编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514.5元,由原告福建省百凯经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29.5元,被告浙江泰欣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4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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