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林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王春香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的商服房屋产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林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