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5772.5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护理费1600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932.45元。

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1069.85元。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营养费3600元。

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2500元。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5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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