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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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裕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7206元,并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7%支付该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裕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货款651618元的利息19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裕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8元,减半收取计407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由法院退还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4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5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