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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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330162.01元; 三、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21330162.0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鄂武)登记私出质字[2014]第269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中载明的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武汉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201400227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就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二、三项确认的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部分向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的清偿责任; 七、驳回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70元,由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390.72元,由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390.72元,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