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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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2民终4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泰福,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涉案商品房逾期交付是事实,但逾期交付系施工期间涉案小区外围修路、大冶大道北段路面改造刷黑等原因导致建筑材料不能进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非因其公司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18.95元,若逾期支付则按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履行支付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湖北省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柴 卓 审判员 黄显珠 审判员 段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 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