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18.23万元(其中50万元自2016年9月18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为6.23万元;100万元自2016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为12万元),2018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