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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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3760.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对被告***上述应付款项,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7.5元,保全费1339元,合计3126.5元,由原告安徽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