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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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7日签订的《联合投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500000元。 三、被告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被告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