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00,676.76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付保险费(逾期保险费)7198.3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负担2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陈爱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张开丽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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