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华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73505.5元,被告安徽华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为1921元,由原告***承担768元,被告王杰、被告安徽华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同时交纳上诉费3842元(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时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