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13302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婷,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翔飞,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29348.32元、利息5931.54元、费用11934.96元,(其中滞纳金11934.96元),以上暂计47214.8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9年3月5日,此后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348.32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3月5日止,利息为5931.5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9348.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11934.96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尹海涛 人民陪审员李爱芬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凤基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