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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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顾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顾达投资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顾达投资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订立的《龙桥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西顾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顾达投资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共同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收益金2000元给原告***。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标的款可汇入北流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账号54×××61。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顾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