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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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百色市西桂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西林邦邦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030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广西西林邦邦锑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少文,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西林邦邦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桂1030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20)桂1030执228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西林县八达镇土黄村公司内有厂区生产线设备(专用)、机械设备(通用)、机械设备(专用)。因该厂区生产线设备(专用)、机械设备(通用)、机械设备(专用)已经抵押给了(2020)桂1030执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西桂贸易有限公司,后本院对(2020)桂1030执27号案件被执行人位于西林县八达镇土黄村公司内有厂区生产线设备(专用)、机械设备(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未达成交易。待(2020)桂1030执27号案件的网络拍卖成交后,再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0)桂1030执228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百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 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